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二轮冲击波(解读)_顶尖财经网

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二轮冲击波(解读)

加入日期:2010-10-13 7: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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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霄:新股发行改革将改善高发行价问题
  证监会10月12日出台《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决定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均适用此规定。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12日表示,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经落实,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方案进行解读。李大霄表示,《指导意见》遵循了向市场化迈进的思路,约束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责任,避免在定价过程中出现价格虚高,总体来说,改革的思路很到位,并将会逐步改善高发行价的问题。
  他指出,该方案有几大亮点,一是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网下配售也采取摇号,强化了询价约束机制,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使机构在参与报价时更加慎重,对询价机构的研究实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此方案最精彩的地方。
  二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李大霄认为,这可以引进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这对于有实力的投行来说无疑是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优化发行的流程和效率,并将使新股定价更为合理。
  李大霄认为,《指导意见》将会有效降低新股过高定价发行的风险,在一定意义上也起到了保护散户利益的作用,对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与投资无疑是利好消息。


  李长安:新股发行改革有利于大投行 或引发洗牌
  新股发行制度第二轮改革方案在征求完意见后10月12日下午正式发布,并于11月1日实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均适用此规定。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将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强化对询价机构的约束,合理引导市场;进一步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的职责。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11月1日启动,将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专家表示,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将被纳入询价对象范围。
  《指导意见》中提出了网下可摇号配售,旨在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
  在具体操作上,《指导意见》提出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指导意见》对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加了回拨事项和中止事由,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方便承销商管理承销风险之间合理平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李长安表示,此次改革向市场化的目标又前进了一步。值得关注的内容一是扩大了投行配售对象的选择权,这将有利于优化发行的流程和效率。另外,还有利于降低超额募集资金的额度,进而降低投行的超募收入。
  同时,此次指导意见也增加信息透明度,将使IPO的定价更为合理。李长安分析,不过 此次改革的措施将有利于大型投行,可能会引发行业的大洗牌。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
  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2009年6月10日,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改革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现提出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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