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证监会昨日出台《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相关改革措施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改革完善了中止发行机制,并扩大询价对象,包括私募在内的机构成为了新的询价对象。
据悉,新股发行后续改革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首先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第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专家表示,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将被纳入询价对象范围。目前,新股发行询价对象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QFII等六大类。
第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值得注意的是,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再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最后,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表示,最新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要求大盘股IPO时,询价对象报价不足50家的,应当中止发行。他说,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经落实,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希望市场各方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