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措施 新股发行后续改革11月启动_股票_证券_财经

四大措施 新股发行后续改革11月启动

加入日期:2010-10-12 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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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新股发行后续改革11月启动
  证监会: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再累计投标询价
  证监会推出新股发行四大后续改革措施
  私募将成新股发行询价对象
  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新股发行改革方案
  证监会严打突击入股 将延长创业板锁定期延至3年
  三季度新股发行规模创新高
  IPO对赌刀口舔血 监管套利屡禁不止
  星河生物:上市前贱卖股权 电信局长成十大股东
  网讯新材演造富神话 3自然人入股2年收益6倍

  新股发行后续改革11月启动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2日表示,证监会今天将正式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11月1日启动。(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再累计投标询价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2日表示,证监会今天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证监会推出新股发行四大后续改革措施
  中新网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 周锐)证监会相关负责人12日表示,证监会即将推出新股发行体制第2阶段改革。相关改革措施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该负责人表示,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经落实,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希望市场各方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中国新闻网)


  私募将成新股发行询价对象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2日表示,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11月1日启动,将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专家表示,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将被纳入询价对象范围。
  目前,新股发行询价对象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和QFII等六大类。(中国证券报)


  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2009年6月10日,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改革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现提出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此外,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今日将正式发布新股发行改革方案
  据《证券时报》10月12日从证监会获得消息,新股发行制度第二轮改革方案在征求意见后今日下午将正式发布。 据 《证券时报》10月12日从证监会获得消息,新股发行制度第二轮改革方案在征求意见后今日下午将正式发布。
  证监会8月20日公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
  证监会发言人在公告中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将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强化对询价机构的约束,合理引导市场;进一步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的职责。
  《指导意见》中提出了网下可摇号配售,旨在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
  在具体操作上,《指导意见》提出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指导意见》对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加了回拨事项和中止事由,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方便承销商管理承销风险之间合理平衡。(一财网)


  证监会严打突击入股 将延长创业板锁定期延至3年
  创业板频陷突击入股质疑漩涡,监管层加大监管力度,发行审核趋紧。
  记者11日从有关人士处获悉,在最新一次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证监会在新的内部规定上要求延长突击入股的锁定期,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年内入股的,锁定期从之前的1年延长至3年。
  终结造富神话
  在企业上市IPO前夜突击入股,解禁期后获得数十倍的投资回报,创造了资本市场上不断出现的造富神话。
  对此,证监会一直非常重视,并在多次内部会议上严令各方高度关注,并拟通过延长突击入股股东锁定期等措施妥善解决。
  与此同时,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保荐人应重点分析新进股东的情况及其与原股东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如遭举报,审核将受重大影响。
  在创业板开板前,基于鼓励和培育本土PE的初衷,证监会在审核突击入股时放宽了有关限制。根据2008年10月执行的新股上市规则,对于在发行人刊登IPO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之前的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发行审核趋紧
  眼下,随着创业板突击入股问题呈普遍化趋势,证监会还将重点审核创业板股权大额转让中资金来源的问题。
  一位近期参加培训会的保荐人透露:近期,某申请人股东中有一名尚在读大学的自然人股东,证监会发现其在上市前突击入股,于是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其入股的原因和资金来源。
  另外,证监会要求,在创业板公司上市材料申报中,应准确申报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持股时间、数量及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还需要披露最近5年的履历,法人股东要披露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对于最近6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要披露其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等。同时,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高管之间、与本次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等影响也要详细披露。
  针对审核过程中引入新股东的问题,证监会认为,虽然去年存在光大银行、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但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引入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增资扩股方面则需要延期审计。(上证)


  三季度新股发行规模创新高
  今年三季度新股发行规模大幅增加。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三季度IPO发行规模为1717亿元,较二季度环比增幅超七成。2009年新股重启以来按照季度分类看来,IPO发行规模从2009年三季度至2010年二季度基本保持在一条水平线上,三季度则再次上翘。
  从发行规模分类统计来看,今年三季度主板发行明显激增这也是导致整个季度IPO发行规模大幅走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今年三季度主板发行规模为1079亿元,是二季度33亿元的32倍;此外,中小板和创业板发行规模分别为371亿元和247亿元,较二季度环比下降了47.82%和10.18%。从新股首发PE季度均值来看,2009年三季度新股重启至今呈现前高后低的走势。从主板发行PE均值来看,今年三季度市场虽然出现反弹但依旧低位运行,因此在此阶段主板发行PE依旧较低,为25.23倍。创业板亦是如此,发行PE逐步走低,由今年一季度的78.02倍下降至61.66倍。但中小板依旧保持相对强势,三季度中小板发行PE由二季度的51.38倍略升至52.27倍。
  大通证券认为,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只能在网上申购,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统计来看,主板发行频率较低且数量少,因此如果整体市场环境趋强,可优先考虑申购主板。其次选择中小板,最后选择创业板。但一旦市场走弱,投资者首先需要警惕主板风险,或者直接放弃主板申购,但仍可进行中小板、创业板申购。如果破发频现,那么立刻停止所有申购。(大众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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