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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东方证券: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所得税点评

加入日期:2010-1-5 11:06:41


  2009 年12 月31 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31 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 年1 月1 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研究结论:

  限售股新政对于 A 股整体影响偏利好。一方面,新政对于2010 年减持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2010 年非流通股解禁规模巨大,而且2009 年A 股融资规模超过5000 亿。股改限售股,2009 年IPO 和定向增发的股东都属于征税对象,对于这些主体的影响是直接有效的。另一方面,限售股新政有限制非流通股股东的减持冲动,改变之前流通股股东的行为方式,减少非流通股解禁对于A 股市场的负面影响。

  限售股新政实为对现行税收政策的完善。根据之前的税收政策,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都应征收20%所得税,本次推出的政策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使得税收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在四部委答记者问中也明确表示,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政策的稳定。这意味着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征收所得税不等于未来将征收资本利得税,政策的导向是十分明确的。

  限售股新政有利于改善流通股东的预期和行为模式。在之前的报告中我们多次强调,非流通股减持的实际影响小于由于其减持带来的市场预期变化。在2008 年市场处于下跌趋势中,之所以绝大多数投资者如此关注非流通股的解禁是因为其确实对于投资者的心理层面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限售股新政出台后,一方面,之前悲观投资者所谓的大小非减持会不计成本的逻辑已经不成立了。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行为方式改变也将导致流通股股东的行为方式发生有利转变,有利于营造A 股市场中长期价值投资的氛围。

  限售股新政揭示未来刺激内需政策结构性转变。限售股股东一般均为社会的富裕阶层,对于富者征税在提高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扩大的国家进行收入结构性调节的空间。对比2009 年和2010 年对于消费刺激政策的定调,我们发现:增强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是最新的提法。具体措施上,明年在家电下乡、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养老金的调整以及学费减免等方面可能会有进一步的政策出台。此外,从区域角度看,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明显滞后,从这个角度看,明年针对相关区域的具体政策有望得到进一步落实。

  限售股新政有利于减少 A 股市场短期波动。一方面,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从微观层面上避免了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上市公司在全流通后短期巨大的减持冲动,作为限售股股东的抛售时点的选择将更加关注于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以及未来的成长性,行为方式将更为理性。另一方面,从宏观层面上看,限售股新政策依然针对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这对于大大缓解由于近期新IPO 公司未来解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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