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去年年末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开始正式执行。在最新的基金评价机构报告中,基金分类和评价、排名等指标已进行了改进,取消两年排名,将星级评价时间标准改为《办法》规定的三年。
分类和评价体系更新
1月4日,晨星发布《关于完善基金分类事宜的说明》和《关于完善基金评价体系的说明》两则公告。为了符合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基金评价新规要求,晨星对执行了近六年的基金分类、评价和排名方法进行了改进。
晨星调整后的分类标准中,对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进行了细化。在新标准中,加入了激进配置型基金(股票类资产比例≥70%)和激进债券型基金(股票类资产比例≥5%)。
在新分类标准基础上,新评价体系将基金星级评价时间标准由目前的两年改为三年,与晨星全球评级标准接轨。由于中国基金业起步较晚,目前有超过一半的基金是在近三年内成立的,不少评级机构因为三年期以上“老基金”较少而将基金评价期限标准缩短。
同时,晨星按照《办法》要求,对评价指标进行了调整。评级公开发布频率调整为每3个月,而“今年以来回报率”的排名根据规定将每年6月底之后发布。
评价业务资格或将收拢
随着晨星率先着手完善基金分类和评价体系,基金评价机构申报业务资格的工作也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
证监会规定,《办法》实施之后6周内,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受理评价机构的申报工作。有业内人士透露,最终获得基金评价业务牌照的机构将屈指可数。
按照《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基金评价方法应当基于机构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其他基金评价机构的有关知识产权。
这意味着,基金评价方法将有一定的排他性,评价方法趋同的机构将不能同时取得业务资格。有基金评价机构人士表示,由于基金评价的通用的研究方法和标准较为有限,因此基金评价业务可能会被几家实力较强的机构“垄断”,而大部分机构可能无缘基金评价业务。
目前,业内基金评价机构纷杂,除了晨星此类专业基金评价机构,还有不少券商的基金研究中心开展此业务,涉及的范围从基金评级到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评价不一而足。
此外,部分每年对基金和基金公司进行评奖等活动的财经媒体也将受到限制。《办法》规定财经媒体从事基金评级、评奖和单一指标排名等基金评价业务,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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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皓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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