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看限售股个人所得征税:是利多也是利空
sohu报道,与一些股评人士一边倒式的利好观点不同,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缴个税的评价是:是利好也是利空。
弥补税收设计缺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去年底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改形成的个人大小非股东、新老划断以后公开发行上市的个人限售股股东都须在转让股票后缴纳扣除各种费税的净收入20%的所得税。
我一年多来借助各种渠道、媒体包括《sohu》来呼吁对解禁股的资本利得征税,现在有了回应,我终于看到了政策,感到非常高兴。这是解决我国税收制度设计缺陷的重大一步,但仅仅是开始的一小步。华生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华生表示:这对国家对社会是利好,虽然是开端,但是利好,改变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在GDP(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关系,使得法人大小非和个人大小非在纳税方面走向公平。以前法人大小非若转让股票则需要缴纳税收,个人则不需要。这次政策堵住这个漏洞,也是盯着创业板个人股东越来越多、转让股票不需缴纳一分税的现象。
投资策略利空
从投资策略角度看,华生对利好之说不以为然。一些股评家在媒体上解读这个政策是利好,认为这一税收新规减弱大小非在解禁后卖出股票的动力,从而稳定股市。我认为这项政策出台后在短期和中长期的投资策略是利空的。
华生给出的逻辑是:恰恰相反,我认为这会加快一些理性投资者抛售解禁股速度,聪明的大小非投资者应当会尽快抛掉手中股票。如何理解这种逻辑呢?取决于大小非对所持股票的预期。如果认为会下跌那么自然是尽快抛掉,如果理性的大小非认为该股票以后还会涨,那么理性的做法就是赶快套现,缴20%税,然后拿剩下的现金去买这部分股票,继续持有等待获利。因为此后的获利就不需要缴纳20%的税收,赚到都是自己的。这是最聪明的做法。
为什么说中长期在投资策略上也是利空,主要因为资本利得税已经在部分人群中开征,那么普及到全体投资者也只是时间的问题了。若想避免两极分化趋向严重,资本利得税是必然开征的。美国政策是持有股票不到一年便卖出则需征收累计达38%的最高税率。华生表示。
从资金面上而言也有利空。大小非套现股票后的所得一般而言还在股市中运作,但20%的税收交掉,这部分资金就从此离开资本市场,当然总量很小不会影响大局。华生说。
原始成本漏洞?
个人限售股在转让收入扣除印花税和手续费等必要费用后,再减去原始成本价,剩下的净额的20%必须纳税。那么对一些无法获取原始成本的股票如何计算?《通知》对一些无法计算成本价的限售股给出3倍溢价空间的假设,即按照转让收入扣除税费后的净额的15%计算成本价。
华生认为这会被聪明的投资者使用。这给出了15%的门槛,那么一些成本价为几分钱甚至接近零的大小非肯定会使用这一方式比较合算。
华生还建议:比如增发的限售股也应当征税。
三部委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