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范 彪
本报讯 历时七年多的“解百纳”商标之争仍然难以了结。在有关部门2008年已经作出张裕集团拥有“解百纳”商标合法权利的裁定后,张裕A(000869)今日公告称,北京市中院又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重新裁定。
“解百纳”商标此前曾多番经历
“予以注册、再被撤销注册”的轮回。近日,张裕A收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转交的几份法律文书。文书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做出裁定。而在此前的200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张裕集团拥有“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权利。
除此以外,又有中粮酒业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公司和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公司已于2010 年1月中旬,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以张裕集团作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属不正注册。
日前,张裕集团已同意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经综合研判,张裕A认为上述诉讼以及其裁定或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解百纳”产品销售带来负面影响。
据了解,“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1937年,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在张裕解百纳热销的同时,长城、王朝等多家公司也开始批量上市解百纳,而更多的中小企业则是在2002年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引发争议后,才跟进生产解百纳。围绕该商标的纠纷焦点在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葡萄酒品种,还是张裕公司独创的商标名称。商标法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也不能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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