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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

加入日期:2010-1-18 7:07:01

  今日视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

    □ 赤择远

  各取所需,选择适合自己的。在资本市场亦是如此。

  15日,《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和相关的配套文件发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应该说,适当性制度的制定,充分考虑了股指期货的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体现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

  我们知道,与股票、债券相比,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股指期货市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而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从源头上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层的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记得去年推出的创业板,监管层在对投资者的门槛设计上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如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必须进行申请,原则上要求投资者具有两年以上的投资经验,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需要与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其抄录一段声明。

  应该说,监管层所做的这一切,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在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中,散户投资者群体规模较大,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差,很容易出现盲目投资行为,常常成为市场剧烈波动的受害者。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各项制度在设计、制订过程中,也都是以保护投资者为第一出发点,而保护的方式正在逐渐由监管机构被动保护变为引导投资者主动自我保护。

  再回过头来看看此次相关文件对投资者所提出的几点要求。

  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或许,会有人对此颇有微词,但我们应该认识到,这并不是将投资者拒之门外,而是基于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

  我们知道,股指期货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股指期货在日后交易中的一些问题和风险,我们现在也不一定能预见。设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为了引导不适合的散户投资者规避风险,让尚未做好准备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暂时冷静下来,去评估自己是否适合参加到这个市场中来。这样,投资者可以有一个过渡缓冲期,慢慢适应这个新兴的金融产品。

  这是对投资者负责任的表现。

  正如监管层所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念,就是通过有关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监管,督促期货公司审慎选择股指期货投资者,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保护投资者权益,形成股指期货市场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有相关交易经历的“三有”投资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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