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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客户修改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期货经营机构被罚
时间:2024-6-13 20:08:15

  案例警示

  某期货公司分公司部分从业人员引导或要求客户在开户环节修改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影响客户风险测评结果,该机构被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期协字﹝2017﹞60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作为客户适当性管理“了解认识客户”这一环节的重要工具之一,目的是便于经营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风险等级与客户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因此问卷必须由投资者本人如实填写。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监管政策,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程序,是践行“卖者有责”原则的基础,也是推动实现“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因此,建议辖区经营机构要强化员工管理,持续开展员工教育,为员工树立合规展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并通过回访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是否由客户自行填写,了解是否存在员工诱导修改、代为填写测评问卷等情况,并妥善处置相关风险。

  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

  关于对某某期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某某期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部分从业人员引导或要求客户在开户环节修改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影响风险测评结果;部分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等违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分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违规行为并进行全面整顿,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规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切实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你分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接受我局核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2月7日

作者: chengtianhao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