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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优化不得交割持仓处理和标准仓单转让委托交易所收付货款业务
时间:2024-5-31 11:07:51

  为进一步优化不得交割持仓处理业务,提高标准仓单转让服务效率,大商所于5月30日发布《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公告》,对不得交割持仓处理和标准仓单转让委托交易所收付货款业务进行优化,新规则将于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优化业务也将于同日上线。

  根据新规则,包括个人客户持仓在内的不得交割持仓应当在进入交割月前自行平仓。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未能完成平仓的个人客户,其持仓不参与滚动交割和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对仍未平仓的个人客户持仓予以平仓,并对其相应持仓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

  进入交割月后,同一客户号的单位客户持有买卖双向持仓的,持仓为净卖持仓的,可对其净卖持仓部分提出卖交割申请;持仓为净买持仓的,可对其净买持仓部分申报买交割意向,从而满足了相关客户的交割需求。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即对锁持仓),将不再参与交割配对,客户可一直持有对锁持仓到合约最后交易日。

  在标准仓单转让委托交易所收付货款(以下简称仓单转让交易所结算)业务方面,根据新规则,交易所对仓单转让的结算在处理时间上将由闭市后处理调整为可盘中处理,即会员提交仓单转让交易所结算业务申请后,在会员仓单转让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在盘中即可完成仓单过户和80%仓单转让货款划转,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增值税发票后结清,从而将提高结算服务效率。

  据了解,此前对于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苯乙烯和液化石油气品种,个人客户持仓一旦进入交割月后,如果因为合约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平仓,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做平仓处理,并对其相应持仓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实行新规则后,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对所有品种的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做平仓处理,并对其相应持仓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

  大商所提醒会员单位要做好客户的持仓跟踪管理,及时提醒客户在临近交割月前注意做好持仓风险管理,特别是做好个人客户临近交割月持仓的相关提示工作。

  (责任编辑:曹言言 HA008)

作者: chengtianhao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