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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回复监管工作函:收购股东资产并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时间:2022-6-8 19:55:09

  观点网讯:6月8日,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5月31日,大商股份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内容关于5月25日大商股份控股子公司以现金收购控股股东大商集团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鞍山商业投资等4家标的公司100%股权事宜。

  有关收购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大商股份表示,控股股东在对旗下店铺进行整合时,进行了反复的调查研究,已关闭了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店铺。上市公司对于上述标的资产也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与反复论证,针对各个店铺收入的下降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对于当地的疫情防控等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的影响进行了仔细甄别,并会同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公司三方针对各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改善策略与具体实施方案,对各标的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反复测算,以保证进入上市公司后实现稳定运营。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交易履行了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决策审慎,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评估值增幅较大的合理性,大商股份称,鞍山商业投资及东港千盛属于轻资产企业,为租赁物业经营店铺,无自有物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较小,企业运营竞争力、企业品牌、客户关系、渠道优势等无形资源无法在账面体现。

  上述2家企业作为当地百货零售商圈中规模较大的店铺,竞争优势明显,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并且存在较大额的溢余货币资金。因此,以收益法作为评估结果的评估增值较高。

  沈阳千盛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16.59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的评估值为7,998.30万元。庄河千盛净资产账面价值为796.53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的评估值为11,399.84万元。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庄河千盛房屋建筑物购买时间较早,市场售价水平有较大增幅,故导致评估增值。

  另外,庄河千盛及沈阳千盛全资子公司沈阳置业的房产其账面价值反映的是企业按照上市公司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后的账面净值,由于上市公司的折旧年限短于房产使用寿命,故其账面净值与该类商业地产在房产市场上实际的挂牌价格(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成为导致评估增值较大的另一重要原因。

  大商股份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综合考虑了增强上市公司区域核心竞争力、同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需求,在充分分析、考察拟收购标的资产的经营、区域竞争能力的情况下,对本次交易履行了决策程序,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于负债方面,大商股份表示,标的资产由于是单独的店铺经营,单店净资产规模较低,且由于历史上进行利润分配,资本积累有限,同时,这些标的公司过去采用的会计处理方式与上市公司不同,导致净资产较低的情况在过往经营中未能明显显现出来,也未影响过往的业务经营,本次审计按照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导致净资产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上述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作者: feixiang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