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耀腾飞公司虚假宣传案终审败诉宣称“购车送京牌”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0万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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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耀腾飞公司虚假宣传案终审败诉宣称“购车送京牌”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0万

加入日期:2020-11-19 14:12:30

  中国网财经11月19日讯(记者 郭帅)宣称购车“送京牌”、“不影响摇号”,北京星耀腾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耀腾飞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日前迎来二审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星耀腾飞公司上诉诉求,支持了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传“送京牌”“不影响摇号”遭罚百万

  2018年9月,原北京工商局丰台分局(即“丰台市场监管局”)至北京星耀腾飞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店铺门头牌匾印有“上汽大通专卖专注京牌业务”字样,店内悬挂“上汽大通购车送京牌直落个人名下”字样的红色条幅,且摆放有“G10全心为你大大的MPV购车送京牌可落户个人、公户名下北京蓝牌,不影响摇号”字样的易拉宝。

  丰台市监局认为北京星耀腾飞公司上述宣传行为,涉嫌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的情形,于当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后丰台市监局向北京星耀腾飞公司以及相关部门及企业发函调查取证后发现,北京星耀腾飞所售的“培新牌XH5030XJC”系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北京星耀腾飞公司所宣传的“京牌”与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下的“京牌”意义不同,存在刻意混淆概念干扰消费者理解认知从而做出错误购车决定的嫌疑,不排除一般消费者因北京星耀腾飞公司的广告宣传做出错误的购车选择。

  丰台市监局认为北京星耀腾飞公司“利用易拉宝印刷品发布‘购车送京牌可落户个人、公户名下北京蓝牌,不影响摇号’的广告”以及“利用条幅发布‘上汽大通购车送京牌直落个人名下’的广告”属于“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两起处罚罚金合计100万元。

  丰台市监局在调查时同时发现,北京星耀腾飞公司销售的“上汽大通G10”系上海新华汽车厂由上海大通汽车有限公司旗下“大通牌SH6521G1-A”多用途乘用车改装而成的“培新牌XH5030XJC”检测车,该车为“单涡轮增压”,并非北京星耀腾飞公司宣传的“双涡轮增压”。丰台市监局认为,北京星耀腾飞宣传“宣传上汽大通G10(培新牌XH5030XJC)是‘双涡轮增压’”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但不再给予罚款。

  北京星耀腾飞公司对丰台市监局上述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并上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但一审未获法院支持。星耀腾飞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改判支持北京星耀腾飞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但最终未获二审法院支持。

  “广告费用”成权益争夺焦点

  记者注意到,星耀腾飞公司连续两次上诉争议的焦点之一为罚金问题。依据《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共有四种情形。罚金最低的情形下,仅“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金最高则为“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北京星耀腾飞公司认为:“丰台市监局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错误,星耀腾飞公司无自行制作广告的条件,故都是委托第三方制作。因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故无法提供当时委托制作广告的原始合同票据。为弥补该项不足,广告制作者补开了当时制作费用380元收据,制作者在调查时因害怕处罚而否认。星耀腾飞公司特委托第三方制作相同规格的易拉宝和条幅共花费230元以证明广告费用并非无法计算。丰台市监局应继续查明事实,不应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处罚。”

  丰台市监局则向一审法院辩称:“北京星耀腾飞公司未对其广告费用能够确定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丰台市监局认定星耀腾飞公司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并无不妥。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罚金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星耀腾飞公司的两项宣传行为,载体不同,宣传内容不同,丰台市监局在现有证据无法计算其广告费用的情况下,针对上述行为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星耀腾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星耀腾飞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