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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体系 划定监管底线 私募投资基金向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加入日期:2023-7-11 5:37:20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3-7-11 5:37:20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近日发布。业内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并划定监管底线,代表着我国私募监管进入新的阶段,也展现出监管新理念,进一步促使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朝着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首先,《条例》出台后,监管制度序列更加完备。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从小众行业成长为我国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创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面临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据悉,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监管,但未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纳入适用范围。为解决上位法缺失问题,2013年证监会提请国务院启动制定《条例》。考虑到行政法规立法周期较长,证监会于2014年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步推进《条例》制定工作。今年6月16日,《条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条例》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补充了私募基金监管序列上的缺环,为规范私募基金提供了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能更好平衡监管制度层级与灵活应对行业实践的需求,丰富完善了监管制度体系。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原森泰认为,《条例》补足了私募基金监管方面的短板,增加了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供给,并将近年来私募行业行政监管规则等纳入,提升了规则效力层的级别。  其次,私募监管主体更加明确。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两类。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对私募证券基金的监管作了规定,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则主要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郭雳表示,《条例》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属于一类特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将契约型、公司型及合伙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体纳入私募基金范畴,进一步厘清了监管客体内涵,优化了监管格局。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累计投资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近20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超过11.6万亿元。注册制改革以来,近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九成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获得了私募股权基金支持。  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部总监庞溟表示,用法治化、制度化的方式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能更好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更能提升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科技洞察能力、产业研究能力、企业发掘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投后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在健康规范中获得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最后,监管活动环节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条例》划定了监管底线,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关键环节的相关活动,并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管理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规制,有效夯实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法治基础。  业内专家认为,《条例》统筹发展与安全,既强调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又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提出全链条监管要求,强调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  在郭雳看来,《条例》就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明晰了监管要求,特别是规定了管理人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具体职责,加强了对管理人信息提供的要求,制度覆盖更为全面,规范调整了私募基金的全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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