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披指引2号》)。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 自2017年1月1日起,相关机构应按照《信披指引2号》使用说明第一条要求,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特此通知。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 HN666)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披指引2号》)。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
自2017年1月1日起,相关机构应按照《信披指引2号》使用说明第一条要求,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