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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解析

加入日期:2017-11-23 6:58:31

  7月1日起,《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实施。小编将以问答形式,带您深入浅出地了解这部新规。

  Q:投资者适当性是什么意思?

  A: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Q:这部法规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指引。

  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Q: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哪些原则?

  A:一是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是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 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是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是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责任编辑:赵艳萍 HF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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