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核查和自律管理,结合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实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今后,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核查和自律管理力度,密切监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情况,及时跟踪了解行业机构展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不定期发布或调整备案管理规范的形式,明确相关要求,提示合规风险,维护行业秩序,共同促进私募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报告(联系邮箱:zgcpb@amac.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
附件2: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附件3: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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