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伴随着股市低迷,基金业丑闻频发,漏洞百出。2012年以来,个别基金经理因“老鼠仓”丑闻被迫下课;个别债券基金“代持养券”,业绩造假,利益输送等事件;加上股票型基金大面积亏损,货币市场基金遭遇集体赎回,广大基民赚少赔多,使基金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如何保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恢复投资者的信心,重新成为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
正义从来不会自我实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有赖于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投资者自觉、主动、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
新修订的基金法赋予了基金投资者多种维权途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负责召集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认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召集持有人大会决议,予以撤换。
同时,新基金法充分综合运用了多元化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等手段,严密了行政监管,加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举报、投诉等权利,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主体的违法侵权行为向基金业协会等主管机关反映,以期合理地解决。
行政监管资源毕竟有限,不可能也不应该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首先应当通过市场手段,自行协商,或请求行业自律组织协助或监管部门有效执法。但当以上方式无法完全弥补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时,投资者可考虑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如因基金销售环节存在未充分告知、违规预测、保本承诺等问题,投资者可以主张基金销售人员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投资者持有基金期间发生如基金管理人有严重失职或恶意侵犯基金财产的行为,持有人可以主张基金管理人合同违约,也可以直接起诉基金管理人侵权。
需要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司法途径相较于其他维权手段,人力、时间、金钱等诉讼成本较高,有时需要共同或集体诉讼的方式。如果可以,最好借助双方律师的博弈智慧及法院的调解机制,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达成实质维权目标。另外,投资者可以将其利益诉求向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专业财经媒体客观反映,寻求公共舆论资源的支持关注。投资者还可以考虑利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平台,与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公开对话。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
(作者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