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近日正式进入“一读”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开始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有三次,即业内所称“三读”。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一读”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通过扩充证券的定义而扩充了基金法的适用范围。这也意味着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的私募基金,不仅包括私募证券基金,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对此,市场人士担心,这一条款可能会受到国家发改委等其他部门的阻力。之前,国家发改委已发布系列政策文件,加强对国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
新增两种基金组织形式
2011年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发送到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而根据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和上述征求意见稿大体内容相同。
一个显著差别是对基金组织形式的创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之一称,“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将老基金法的基金组织形式由契约型一种扩充到三种。
另外,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在基金组织形式上增加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上述两种形式均是基于目前契约型的基础上作出的改变。
据分析,现行基金法规定的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运作机制灵活、决策效率高,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为常设机构,难以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
其约束还体现在,草案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以期解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
基金募集改为注册制
备受业界诟病的基金产品审批制在此次修法中得以改进,成为最为明确的放松管制的信号。
草案明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表示,这一条款意味着基金募集申请将由目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
“(这将使得)发行前期的工作可能会简单一些,而发行时的具体工作、发行之后的运作,都还是需要基金公司的真正功力。”基金研究人士王群航(博客,微博)分析说。
事实上,新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删除了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而此举亦是为基金产品实行注册制预留空间。
同时,草案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意味着未来基金投资范围有望扩大。
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首次明确基金公司可以推行股权激励机制。
草案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在6月份公布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意见稿中,证监会已经取消了对5%以下股东的审核。
私募基金将“正名”
对于近几年发展迅速的私募基金,此次修订草案则将其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国内首次从立法层面把私募基金置于监管视线之内。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现行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修订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区别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修订草案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在募集完毕后,由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在投资范围方面,修订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方向放宽,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
与公开募集基金相比,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方式更加灵活,投资范围也需要更加宽泛。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说,考虑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争议,修订草案依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值得注意的,中国当前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属于草案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
对此,吴晓灵表示:“考虑到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虽不叫证券投资基金,但其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如果仅因其不称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这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