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的修订完善,夯实了基金业的制度基础,优化了基金业的发展环境,拓展了基金业改革创新的空间,强化了依法治市、依法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作为基金业基础性制度顶层设计和整体安排的总纲领、财富管理行业规范的新标杆,新基金法必将增强行业的公信力和市场的吸引力,促进培育养成专业、长期、理性的投资文化,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现行基金法自2004年实施的九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金份额总数迅速增加,基金资产规模不断增长,基金产品日渐丰富,基金已成为广大投资者参与社会投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日益广泛。基金业的发展,促进了各类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加快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进程和效率,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结构。基金的专业化服务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各类养老金提供了保值增值的平台,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作为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基金的发展壮大有力地推动了资本市场新股发行询价、上市公司治理等制度改革。但是,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和资本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践中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出现。例如,对市场和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的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推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领域,但存在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缺位、资金募集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蕴含一定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又如,公募基金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妨碍了更充分的竞争;业务范围限制过严,局限了服务领域的拓展空间;行政审批管制过多,制约了市场活力的发挥;业务规范过于细致,抑制了市场创新和差异化竞争;组织形式的单一和专业人士持股的限制,忽视了基金业以人力资本、智力资本为核心价值的特点,也影响了运作的灵活性。同时,基金治理结构不健全,基金“老鼠仓”、内幕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尚待进一步加强。市场改革发展实践反映出现行法律存在的制度空白和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难以适应财富管理市场快速发展和金融产品日益多样的要求。
基金业的发展实践迫切需要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地作出调整。立法机关对资本市场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及时启动法律修改,系统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总结九年来法律实施的经验,不断深化对资本市场运行规律的认识,并充分借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对基金监管制度改革的经验,主动适应世界发展的潮流。立足于更加适应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基金业发展创新创造良好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立法机关对法律的调整范围、私募基金监管和公募基金规范等问题作了大幅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基金法共15章,与现行法律12章相比,新增4章、删除一章;共155条,与现行法律103条相比,新增55条,删除3条,并对74个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作了修改。
适当扩大调整范围,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统一监管标准,防范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优化机构投资者结构。新基金法明确了“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界限,将私募基金作为具有金融属性的金融产品纳入规制范围,并针对其资产规模小、客户人数少、风险外溢弱等特点,在基金合同签订、资金募集对象、宣传推介方式、基金登记备案、信息资料提供、基金资产托管等方面,设定与公募基金明显不同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实施适度、有限的监管。同时,按照功能监管的理念,统一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业务的执业规则和监管要求,对名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实为私募基金的机构,适用相同的监管标准。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运作的法制化轨道,在防范其非法集资、欺诈客户、挪用资产、不正当竞争等风险的同时,保证其运作应有的动力和活力,并在投资主体地位和合理配置税负等方面做出特殊安排,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财富管理行业,投身于资本市场,为财富管理行业迎来大好的发展机遇。对于完善市场结构,强化市场竞争,形成开放、包容、多元的机构投资者结构,丰富基金产品体系,意义十分重大。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有利于发挥其促进资本形成和财富管理的功能,带动社会和民间投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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