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公司行使投票权
有益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治理
⊙记者 孙霖 ○编辑 衡道庆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专家指出,基金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是代表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推动力。
据悉,2012年10月,基金业协会就《指引》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并于11月就《工作指引》征求全行业意见,根据19家机构提出的37条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指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指引》共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行使投票表决权的相关制度,规范了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内容,列举了可能对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重大事项等。
专家指出,过去几年中,许多基金管理公司逐渐重视代表基金行使投票表决权并努力探索实践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但总体上参与投票表决的比例不高,基金管理公司关于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制度和流程不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也不够充分,容易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或公众对基金管理公司是否认真履行了受托义务产生质疑。
银华基金董事长王珠林也表示,多年来,各级监管部门已经进行了大量工作,在公司治理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同成熟市场相比仍存在一定问题,如退市制度、收购制度、重大资产重组制度仍有待完善。他认为,机构投资者应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具体来看,他建议进一步推广运用网络投票制度,提高网络投票制度的安全性、经济性、便捷性,以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事项。此外,王珠林还建议,应从立法角度,对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