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娜 北京报道
PE基金将不会被纳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监管范围。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12月20日透露了这一信息。
“我觉得最理想状态是把PE和VC纳入到新基金法当中来,可惜最后的结果是VC和PE都没有纳入本法调整。”吴晓灵在当天举行的“2012中国股权投资年会”上说。她所称的“最后结果”,是指《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最新版本。
按照法定程序,该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于下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如获通过,将最快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PE入法之争一波三折
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于2009年启动,并在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牵头下成立了以吴晓灵为组长的修法调研小组。
2011年初,初步形成的新法征求意见稿中,将“证券投资”定义为“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即将PE纳入调整范围。从这时起,PE是否纳入监管就成为修法的焦点之一。
吴晓灵解释说,之所以希望把PE纳入调整范围,是因为基金法修订的本意是要保护投资人利益,给予PE基金合法的地位、避免基金环节上的重复征税。
但业界和市场上对此却有很大争议。反对的声音认为,PE/VC是投资上市前股权,在投资策略和管理上与投资公开市场的证券基金有较大不同,不应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监管。
今年6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初审版本删除了将未上市交易股权纳入证券投资范围的措辞,但新增第171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直到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二读稿,仍规定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基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关于监管权的博弈
对于短短两个月后修订案最新版本为何突生变化,吴晓灵的解释是“理论认识不同、监管主体存在争议、市场对修订工作有误解”。
“作为国务院宏观管理部门,是把注意力主要放在宏观调控上,还是着力于一些小的具体权力追逐?我觉得对于这次修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吴晓灵说。
此前,国家发改委一直通过PE备案制对PE行业进行监管,基金规模超过5亿元的PE基金需在发改委备案。如果PE基金被纳入基金法管理,则证监会将会成为PE基金新的监管主体,PE或将需向证监会或者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对此,吴晓灵早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基金法修订只是将PE纳入监管范围,未来谁来监管再行商定。
对于是否应由证监会管理PE基金,PE业内亦有不同声音。一种声音是担心证监会可能采用审批制而导致过度监管;另一种声音认为IPO是目前PE机构的最主要退出方式,由证监会监管可以加强PE机构与证监会之间的沟通。
更多的PE基金管理人则倾向于对PE的监管应更多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亦曾有学者和业界人士提出将PE单独立法。
吴晓灵建议,监管当局和税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台,以了解投资机构的活动;同时,对于监管当局注册备案的小型基金管理人,尤其需要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监管,如采用行业协会建立信息系统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