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证券定义、监管等方面争议较大,VC/PE很可能不被纳入新基金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监管范围。若此,行业将延续目前国内的PE监管现状。行业乱象如何整饬还需业界继续努力,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应提上日程。
⊙记者 赵晓琳 ○编辑 全泽源
12月24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其中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即新基金法“三读”)为重要事项之一。据本报记者多方采访获悉,由于各方在“证券”定义、监管等方面仍存巨大争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最终明确纳入该法的可能性已经变小。此前业内预期很可能“入法”。
目前“入法”可能性不大
“由于在证券定义、监管等方面争议较大,VC/PE可能不被纳入该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监管范围。基金产品组织形式可能沿用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规定。”一位密切参与新基金法修改草案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据悉,目前非常明确的是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拥有合法地位。“对进行多类资产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其涉及的证券投资等业务适用于修订后的基金法。对此,不管是相关监管部门还是业内人士对此均达成了统一。”上述人士介绍。此外,基金产品组织形式可能仍将采用该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将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
“虽然目前来看PE明确入法的可能性不大,根据相关方面的意见,新基金法一读、二读稿中有关PE的部分有可能会拿出去。但最后正式投票表决的结果谁也说不好。”尽管如此,上述参与“二读”的人士对PE最终纳入基金法仍怀有一丝丝希望。据了解,若此次“三读”获通过,则修订后的基金法有望于2013年年中实施。
此前,新基金法已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一读”稿中第107条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第171条还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上述两条内容一直被业内认为是私募股权基金将纳入新基金法的依据。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均适用《证券法》。而PE主要投资的是未上市企业的股票或股权,这一品种是否属于“证券”的范畴并不明确,属法律模糊地带。按照业内此前的理解,若加上“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此表述,则是为股权投资纳入证监会的监管留了口子。
之前在“二读”阶段,曾有25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VC纳入正在修订中的基金法,而应单独立法。
PE监管何去何从
另据本报记者了解,在“二读”会议上,曾有委员提出,现在有很多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进行的是股权投资,不属本法,但后来上市后,就变成了证券投资,这个过渡怎么去管,如何划分管理界线和衔接?
对此,一直力推PE入法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考虑到监管分工应该坚持如下理念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行政效率为目标:一是金融活动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实施功能监管,在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时,应做到同一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要按同样的原则和标准监管;三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应该着眼于国家发展的全局,不要介入微观监管活动;四是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不要再重新构建新的金融监管系统。日前,吴晓灵再次公开表示,修法的本意是更多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利益,无论最终由谁来监管,相同的募集形式应该遵从同一标准。
但若此次修法“三读”将PE入法从草案中剔除,则将延续目前国内的PE监管现状。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业内对PE最终是否入法高度关注,但多位参与修法座谈会的PE业内大佬对则记者表示,“不管最后结果如何,这个过程是有益处的:使从相关监管部门到投资人均对行业有了深入的专业理解。”
“把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放在一部法律里监管,在世界范围中是比较少见的。”弘毅投资总裁赵令欢对记者表示,“但对中国国情熟悉的人会倾向于纳入监管,起码如此可以将GP中的好人坏人分开。”
“不管最后是否纳入监管,但针对目前国内PE行业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是更切合实际并能发挥作用之举。”中信资本总裁张懿辰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