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有权核查基金公司账户_顶尖财经网

律所有权核查基金公司账户

加入日期:2010-12-24 11:57:54

  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金细则》,这两项规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首次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核查基金公司资金账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落实《证券法》关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勤勉尽责的规定,证监会联合司法部发布了《执业规则》和《基金细则》,旨在促进证券法律业务整体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促进证券法律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其中《执业规则》包括总则、查验规则、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附则等5章43条,对《管理办法》中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进一步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基本的执业方式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主要查验方式和主要查验事项做出具体操作性规范。本着规范、审慎查验的原则,围绕以下三项具体要求,从查验方式和查验事项两个角度明确查验规则:一是书面留痕。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查验的,都应当作好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二是审查原件。对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存款等的查验,都应当取得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三是存疑追加查证程序。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

  (二)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予以明确。 针对实践中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与一般格式。一是规范法律意见书的标题、收件人、法律依据、声明事项段等。二是明确法律意见书正文的必备内容,包括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三是强化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明确律师事务所不得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但应当关注申请文件的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对查验计划、意见复核等质量控制程序予以细化。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程序、查验方法等内容;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要进行评估和总结,说明计划未得到落实的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讨论复核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要签名确认。

  (四)对工作底稿的制作、主要内容进一步具体化。一是明确规定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工作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二是要求工作底稿应当全面记录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第40条)。三是规定工作底稿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由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基金细则》共11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查验内容。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根据《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主要股东、其他股东及境外股东的资格条件的规定,主要查验拟设立公司主要股东、其他股东及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章程草案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适格性及内部监控制度的健全程度等事项;根据《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股东出资比例和股东之间不得互持股份的规定,主要查验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根据《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主要查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的治理内控以及经营财务状况、公司受处罚记录、公司被调查或者被责令整改的情况及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场所、人员等相关事项。

  (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事项的查验内容。 对基金管理公司修改章程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章程应当合法合规的规定和《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关于章程变更程序的规定,主要查验对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的合法性;对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主要根据新增股东是主要股东、其他股东还是外资股东,主要查验资格条件、出资和与其它股东的关联关系是否符合《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根据《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查验相关变更事项是否履行法定的变更程序等。

  (三)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查验内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主要查验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是否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是否具备规定的从业经历及是否存在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等相关事项。

  (四)关于基金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核准申请材料的查验内容。 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募集基金条件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规定,对主要查验事项作出规定。对基金销售业务申请材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条件的规定,主要查验业务资格、遵守法规情况、人员情况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申请材料,如果销售机构为商业银行,主要查验商业银行的业务资格、遵守法规情况、人员情况;如果销售机构为证券公司,除资格、人员情况,还查验诉讼、仲裁等事项;如果销售机构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除前述查验内容,还包括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重要权利,《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大会审议内容、大会表决程序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基金细则》规定主要以前述事项为查验内容。

  2007年,中国证监会曾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仅有原则性规定,未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参与基金公司的核查验证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方式。新规细化了律师事务所对基金公司监管的内容、各环节程序,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出台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核查监督的具体细则。

  作者:闫铮 李欣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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