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祁和忠 上海报道
经过约一年的等待之后,深圳基金业三名基金经理的“老鼠仓”案终于有了结果。
9月6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长城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刘海、韩刚,以及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涂强违法违规案调查、审理完毕,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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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展总行。2005年6月进入长城基金,2008年8月27日到2009年9月22日任长城稳健增利基金经理,2006年3月9日至2009年9月22日任长城货币基金经理。
无论韩刚,还是刘海,都曾在长城基金公司工作数年,并曾接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在两位原基金经理双双出事之后,长城基金公司仅将该事件归咎为个人行为,没有对投资者表现出应有的歉意。这家一直宣称“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和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公司,在“老鼠仓”事件中的表现远远不能令公众满意。
基民索赔难度大
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刘海在2008年8月27日担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后,他通过电话下单等方式,操作其妻子黄某于国泰君安开立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刘海管理的债券基金买入并卖出相关个股,涉及鞍钢股份、海通证券、东百集团等3只股票,为黄某账户非法获利13.47万元。
对于刘海,证监会取消了其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13.47万元,处以5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与刘海相比,韩刚的违法情节更严重。自2009年1月6日任长城久富的基金经理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
对于韩刚,证监会已将其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韩刚案也是首例涉嫌违反《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刘海、韩刚利用亲属账户先于基金买卖相同股票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按照《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迄今为止,没有出现基民成功索赔的案例。2007年,北京基民于畅曾就唐建的“老鼠仓”案申请仲裁,追讨损失,但却最终被判败诉。(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责任编辑:范晓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