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30日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进一步细化分类,分为即期做市商、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此外,做市商的申请条件也更加严格。
外汇局8月底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该《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同时废止。
新《指引》推出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业务,降低非做市商开展做市竞争准入门槛;建立做市商分层制度,提高远期掉期等衍生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完善做市商优胜劣汰考核机制,增强做市商做市积极性。
根据《指引》,申请做市商资格须首先申请相应做市品种的尝试做市资格,申请尝试做市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两年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在2亿美元以上。
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则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申请做市的交易品种上尝试做市两年以上;最近两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9%以上;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5亿美元以上。
外汇局表示,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核准26家即期做市商和18家远期掉期做市商,并各有7家和12家商业银行取得即期尝试做市资格和远期掉期尝试做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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